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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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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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各級人員在移交、接收及陳報方面應遵循本條例訂定之期限。但若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應提前詳述理由並陳報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員需要移交業務給另一位公務員,但因為某些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他應詳細說明原因並向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申請展期。然而,展期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這項規定確保了移交過程的有效性和順利進行,同時還要求公務人員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快完成移交任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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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