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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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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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各級人員在進行移交時,除了依照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之外,還需要陳報該移交人員的上級主管進行核准。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人員移交應由移交人自行辦理,不能由他人代辦。 舉例來說,如果文化部的某個機關需要進行移交,移交人應該親自處理移交事宜。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則需要得到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指定代辦人員辦理移交事宜。
- 第十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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