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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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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准外,應親自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各級人員在進行移交時,除了依照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之外,還需要陳報該移交人員的上級主管進行核准。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人員移交應由移交人自行辦理,不能由他人代辦。 舉例來說,如果文化部的某個機關需要進行移交,移交人應該親自處理移交事宜。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則需要得到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指定代辦人員辦理移交事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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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