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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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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