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條,法條內容如下: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各級人員在移交財物事務清冊時,如果發現錯誤或不清的情況,移交人員應該在接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查明並進行補正,或者函復說明。 如果移交人員逾期不照辦,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可以退回錯誤或可疑的清冊,并且會同監交人員一同報請核辦。 這代表著移交人員需要在接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處理錯誤或不清的財物事務清冊。如果他們逾期未能補正,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可以退回清冊進行核辦。 範例:例如,如果某位公務人員在移交財物事務清冊時發現有錯誤或不清,她應該在接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查明並進行補正。如果她逾期不照辦,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可以退回清冊並報請核辦。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