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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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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機關首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該將任期內的收支帳目結算至交代日止,並製作相關的會計報告,以便移交給新任接收。這表示在交接的過程中,主辦會計人員需要整理所有的收入和支出,並製作報告,讓新任接手後能夠清楚了解機關的財務狀況。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範例,僅就機關首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做的事情做了一般性的規範。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內部審核處理準則(附件 12)第 3 條舉例,我們可以得知在交接的過程中,主辦會計人員應該結算所有的收支帳目,並製作相關的會計報告,以便交代給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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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