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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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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各級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除非上級機關有指定其他地點。意即,公務人員的移交應該在原任單位辦理,除非上級機關明確指定其他地點。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42.12.29) 範例: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因調職需要進行移交,應按照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規定,在原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例如,A 先生在文化部工作,被調職到文化部所屬的某個機關,他應向原來的單位完成移交手續,包括交接文件、財產等。根據法規,他不能自行選擇其他地點進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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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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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