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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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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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各級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除非上級機關有指定其他地點。意即,公務人員的移交應該在原任單位辦理,除非上級機關明確指定其他地點。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42.12.29) 範例: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因調職需要進行移交,應按照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規定,在原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例如,A 先生在文化部工作,被調職到文化部所屬的某個機關,他應向原來的單位完成移交手續,包括交接文件、財產等。根據法規,他不能自行選擇其他地點進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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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