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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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對於移交事項未在指定移交日期完成或移交不清的情況,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應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如果超過指定日期仍未移交清楚,則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文化部進行懲戒處分。這段法條強調了對於移交事項的重要性,並規定了當移交未完成或移交不清的處理程序,以確保公務人員職務間的連續性和責任的落實。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條,當公務人員違反職務義務時,可以進行懲戒處分。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則明確列出了需要進行懲戒處分的各種情況。 參考資料: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8條 (85.10.16)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3條 (85.10.16)
- 第十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懲戒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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