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 1. 關於財物事務清冊,每個機關在移交財物事務時,主管人員應編製三份財物事務清冊,並送給新任人員和監交人員進行點收和盤查,同時在清冊上加蓋印章。其中一份存檔在本單位,一份函復給移交人員,一份則會陳機關首長核准。 2. 在移交經管人員時,機關應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清冊的編制和移交。 例如,一個文化部所屬的機構在移交財務事務時,經理應該編製三份清冊,分別交給新經理、監交人員和文化部首長進行審核。這樣可以確保財物的交接有記錄並獲得授權核准。
- 第五條第三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