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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
  2.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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