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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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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
  2. 2.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 1. 關於財物事務清冊,每個機關在移交財物事務時,主管人員應編製三份財物事務清冊,並送給新任人員和監交人員進行點收和盤查,同時在清冊上加蓋印章。其中一份存檔在本單位,一份函復給移交人員,一份則會陳機關首長核准。 2. 在移交經管人員時,機關應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清冊的編制和移交。 例如,一個文化部所屬的機構在移交財務事務時,經理應該編製三份清冊,分別交給新經理、監交人員和文化部首長進行審核。這樣可以確保財物的交接有記錄並獲得授權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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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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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