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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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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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機關首長在進行人員移交時,應編造一式三份的移交清冊。這三份清冊包括存本機關、函復移交人員以及函報上級機關核定。其中,存本機關的一份是用來保存在機關內部,函復移交人員的一份則是給移交人員的回條,而函報上級機關核定的一份則是交由上級機關進行核准。這樣的程序確保了人員移交的正常進行,同時也提供了移交情況的記錄與確認。 參考資料: -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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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