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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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