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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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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7條,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若在結報期限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可以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若後任接收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則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根據此條規定的範例,假設某機關首長因工作調動而卸任,下任首長在接收前任移交清冊時,若尚未完成結報程序,就可以將前任的交代案件連同本任的移交清冊一起移交给後任首長,以便後任首長能夠連續進行相關工作。另外,如果後任接收已超過結報期限且尚未完成結報,即將卸任的前任應將前任的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開始辦理本任的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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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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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