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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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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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當執行經管人員移交時,應該編造移交清冊,包含經管業務、事務和財物等相關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機關進行經管人員的移交,應該編製一份清冊,清楚列出移交的業務內容、事務事項以及相關財物的詳細清單。透過這份清冊,可以確保移交的過程得以順利進行,以及確保移交的責任歸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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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