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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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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當執行經管人員移交時,應該編造移交清冊,包含經管業務、事務和財物等相關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機關進行經管人員的移交,應該編製一份清冊,清楚列出移交的業務內容、事務事項以及相關財物的詳細清單。透過這份清冊,可以確保移交的過程得以順利進行,以及確保移交的責任歸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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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