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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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其反映之專業表現如下: 一、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營運方法,能有效整合、運用資源並承擔其社會責任。 二、能有計畫發展蒐藏、研究、展示及教育等活動,增進博物館價值,協助民眾體驗與學習。 三、能提升博物館可及性及公共價值,增進民眾對文化多樣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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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14條規定了通過認證的博物館應具備的專業表現。具體來說,通過認證的博物館應該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營運方法,能夠有效整合和運用資源,並承擔社會責任。此外,博物館還應該有計畫地發展蒐藏、研究、展示和教育等活動,以增進博物館的價值,並協助民眾進行體驗和學習。最後,博物館還應該能提升博物館的可及性和公共價值,增進民眾對文化多樣性的理解。這些專業表現的要求旨在確保博物館能夠有效地履行其使命與責任,並為社會提供有價值的服務。 參考資料: -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30005)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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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