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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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評鑑會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並公告之: 一、提供不實資料致使評鑑會依該資料作成審議結果。 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 三、限期改善事項無故不改善或拒絕接受重新檢視,經請限期改善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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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16條規定,通過認證的博物館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評鑑會應撤銷或廢止其認證資格,並公告之: 一、提供不實資料致使評鑑會依該資料作成審議結果。例如,博物館在申請認證時提供虛假的展覽內容或收藏品資料,誤導了評鑑會的判斷。 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例如,博物館未能妥善保存典藏品,導致典藏品受損或遺失,或者博物館設施有安全隱患,對參觀者構成危險。 三、限期改善事項無故不改善或拒絕接受重新檢視,經請限期改善未果。例如,評鑑會要求博物館在一定期限內改善某些問題,但博物館無故不予改善或拒絕重新接受評鑑,使得問題得不到解決。 根據我所查閱的相關資料,《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是由中華民國文化部於2018年所公告的法規,旨在建立一套評鑑制度,確保博物館的運作與管理符合一定標準,提升博物館對公眾的服務質量。該辦法的制定依據為《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等法律,並依據博物館的性質、規模、功能等因素,制定了相關的評鑑準則。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文化部,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https://reurl.cc/4mxdxd) - 中華民國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https://reurl.cc/mb05vO) - 中華民國文化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https://reurl.cc/o5xOYO)
- 認證名詞
- 經查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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