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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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7條的規定,博物館評鑑的程序及方式如下: 1. 初評:申請館所應根據評鑑實施計畫及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準備相關文件,提交給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文件檢核及初步評估。 2. 複評: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當年度收件截止日之前,將前一項的文件彙整並提供初評意見,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鑑會審議。 此外,該條規定中提到的評鑑實施計畫及收件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在評鑑實施前一年度進行公告。而屬於中央二級機關的博物館,則應在當年度收件截止日之前,直接將相關文件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鑑會審議。 關於該條規定的範例,根據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我們可以參考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資訊,這些資訊可以提供詳細的評鑑申請期限、文件要求等相關細節。這些資訊可根據最新的公告進行查詢。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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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