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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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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複評方式如下: 一、實地訪視及書面審查。 二、提供評鑑意見。 三、審議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8條的規定,複評方式包括實地訪視及書面審查、提供評鑑意見,以及審議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具體來說,進行複評時,評鑑單位將對博物館進行實地訪視,並進行書面審查。評鑑單位也會提供評鑑意見,包括對博物館的優點和改進建議等方面的評論。最後,審議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公告於相關場所,以便公眾了解評鑑結果。這種方式確保了評鑑的客觀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文化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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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 8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複評方式如下: 一、實地訪視及書面審查。 二、提供評鑑意見。 三、審議結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