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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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符合本法第三條定義的博物館,其功能應符合以下要件之一:一、具有符合設立宗旨之收藏,並能持續管理及運用。二、對於設立宗旨涉及之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科技與環境等相關證物或資料,有持續性之調查、整理與建檔計畫,並將其運用於展示及教育。同时,博物館的營運也應符合下列要件:一、有明確設置者及管理者。二、有一名以上專職並具相關專業之館員負責蒐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工作。三、應開放公眾參觀,開放時間每年應不少於二百日曆天。根據博物館法施行細則,博物館的名稱包括但不限於美術館、文物(化)館、紀念館、天文館、水族館、動物園及植物園等。
- 第三條條文
- 公眾名詞
- 博物館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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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