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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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四項所定業務統計資料庫,其內容如下: 一、博物館基本資料。 二、博物館典藏數。 三、博物館研究成果。 四、博物館展覽業務。 五、博物館教育推廣及出版。 六、博物館公共服務。 七、博物館經費收支及運用情形。 八、博物館會員組織及志工之運作。 九、博物館館際交流合作。 十、博物館實習制度及專業人才培育情形。 十一、博物館典藏品、建築物、學術研究及出版品等之衍生利用授權情形。 十二、博物館典藏品數位化及公開情形。 十三、其他博物館業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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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3條,業務統計資料庫內容包括: 1. 博物館的基本資料。 2. 博物館的典藏數量。 3. 博物館的研究成果。 4. 博物館的展覽業務。 5. 博物館的教育推廣和出版活動。 6. 博物館的公共服務。 7. 博物館的經費收入和使用情況。 8. 博物館的會員組織和志工運作。 9. 博物館的與其他博物館的館際交流合作。 10. 博物館的實習制度和專業人才培育情況。 11. 博物館典藏品、建築物、學術研究和出版品等的衍生利用授權情況。 12. 博物館典藏品的數位化和公開情況。 13. 其他與博物館業務相關事項。 根據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項的規定,業務統計資料庫的內容應包括上述13個方面的資料。
- 第三條第四項條文
- 博物館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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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