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之前,應先行通知主管機關。這些活動包括海床或底土的鑽探、勘測、爆破、施工、拖曳、排放和傾倒等,以及經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的其他性質活動。若這些相關活動因為情勢急迫而需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在核准或許可時通知主管機關,並在七日內補送相關的書面資料。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計劃在海床進行鑽探工作,根據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公司應先行通知主管機關,並在核准或許可時提供相關的書面資料。如果在通知主管機關之前,該公司需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則應及時通知主管機關並在七天內提供相關的書面資料。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