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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2.02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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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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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或許可具有下列性質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以下簡稱相關活動)前,應先行通知主管機關: 一、於海床或底土鑽探、勘測、爆破、施工、拖曳、排放、傾倒。 二、經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之其他性質活動。
  2. 前項相關活動因情事急迫,有採行緊急應變措施之必要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核准或許可時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七日內補送相關書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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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以書面為之。但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者,應於十日內補送書面資料。
  2. 前項通知,應依相關活動准或許可內容,記載下列事項: 一、活動之時間、目的及內容。 二、活動地理區域範圍或經緯度。 三、活動所使用之設備及載具。 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之指定事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2.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