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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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通知的方式和通知所需記載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但如果使用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則需要在十日內補送書面資料。通知內容應根據相關活動的核准或許可內容,包括活動的時間、目的、內容,活動地理區域範圍或經緯度,活動所使用的設備和載具,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的指定事項。 範例:如果一個航運公司計劃在某海域進行海床挖掘活動,該公司需要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該活動的相關資訊,包括活動時間、挖掘目的、活動內容,挖掘的海域範圍或經緯度,挖掘所使用的設備和載具等。這些資訊將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或許可內容進行記載,並向主管機關提交書面通知。如果該航運公司使用了電子郵件通知主管機關,則需要在十日內補送書面資料。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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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