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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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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通報
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
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
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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