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完成之調查報告,主管機關審查後應復知審查結果,並敘明進行開發、利用行為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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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完成之調查報告,主管機關審查後應復知審查結果,並敘明進行開發、利用行為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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