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10條,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在完成水域開發利用前的調查報告後,應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復知開發單位,並在文中明確說明,如果在進行開發或利用行為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開發單位應立即按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