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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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調查計畫及報告等書件,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調查計畫主持人或專業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派員或委由專業機關(構)到場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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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9條,主管機關在進行水域開發利用前的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時,可以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小組來審查調查計畫及報告等書面文件。同時,他們也可以邀請開發單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以及調查計畫的主持人或專業人員到場說明。在必要時,主管機關還可以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到現場進行查證。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水域開發利用前的水下文化資產調查能夠獲得專業的意見和資訊。透過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可以確保調查計畫的品質和可信度。同時,邀請開發單位和相關機構到場說明,可以確保他們的意見被納入考慮,並提供更完整的調查資料。此外,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到場查證,可以確保調查的準確性和客觀性。 這項法條的舉例,如主管機關在進行水域開發計畫前的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時,可能邀請水下考古學家專家組成小組來審查調查計畫和報告。同時,他們可能邀請開發單位的工程師和政府環保機構的代表到場說明相關技術和環境保護措施。在具體的調查過程中,主管機關可能派出水下考古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到水域現場進行調查和查證。 參考資料: 1.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2. 相關學術刊物或網站上的專家意見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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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