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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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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應依第六條審查通過之調查計畫,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並於完成調查後,檢具調查報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基本資料表(如附表)及原始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
  2. 2.前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款項目: 一、申請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名稱及其代表人。 二、受委託調查機關(構)或法人與其聘有第五條第二項各款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及簽章。 三、法規依據。 四、開發利用行為或計畫之目的及其內容。 五、調查之地理範圍外界線經緯度。 六、開發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文獻資料及標示敏感區域。 七、調查方法及技術。 八、調查過程及紀錄。 九、調查結果。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其目標物之狀況及對開發、利用計畫之影響評估。 十、開發、利用計畫有無替代或修正方案及建議事項。
  3. 3.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二個月內審查完成,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在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前,應根據第六條審查通過的調查計畫進行調查。調查完成後,他們需要提交調查報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基本資料表(附表)和原始資料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項目: 1. 申請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的名稱和代表人。 2. 受委託進行調查的機構或法人,以及聘用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和簽章。 3. 法規依據。 4. 開發利用行為或計畫的目的和內容。 5. 調查的地理範圍和外界線的經緯度。 6. 開發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相關的文獻資料和標示敏感區域。 7. 調查方法和技術。 8. 調查過程和紀錄。 9. 調查結果,包括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的目標物的狀況,以及對開發利用計畫的影響評估。 10. 開發利用計畫是否具有替代或修正方案,以及相關建議事項。 主管機關應在收到文件後的兩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結束,可以在原處理期限內延長一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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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應依第六條審查通過之調查計畫,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並於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