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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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得視個案之海床及水底地形狀況,以專業潛水、遙感探測、磁力測量、水下聲學、水下光學及水下載具等非侵入性及非破壞性之探測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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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7條,水下文化資產的調查應使用非侵入性及非破壞性的探測方式,如專業潛水、遙感探測、磁力測量、水下聲學、水下光學和水下載具等技術。這些探測方式能夠在不破壞文化資產的情況下,對海床和水底地形進行精細的調查。例如,專業潛水員可以進行水下勘查,遙感探測和磁力測量可以用於檢測水下物體的位置和特徵,水下聲學可以用於測量水下聲音和聲紋,水下光學可以用於拍攝水下照片和影像,水下載具可以用於在水下進行探測和取樣。這些技術的使用能夠有效地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並提供準確和完整的調查結果。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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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