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得自行或委由專業機關(構)或法人進行所涉水域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
- 前項所定調查專業機關(構)或法人,應聘有下列各款人員: 一、水下文化資產判釋人員:曾從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發掘或其他相關工作,累計達二年以上經驗。 二、水下探測技術人員:曾從事以專業潛水、遙感探測、磁力測量、水下聲學、水下光學、水下載具及其他非侵入性、非破壞性探測方式之水下探測工作,累計達二年以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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