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實施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前,應先行向主管機關查詢開發、利用行為或計畫所涉水域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在實施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查詢與開發、利用行為或計畫相關的水域內的水下文化資產資訊。這意味著在進行水域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前,相關的機構必須先詢問主管機關關於水下文化資產的相關訊息。主管機關可能會提供相關的資訊,如水下遺址或其他具有文化價值的文化資產。這一要求旨在確保在進行開發或利用行為前,相關機構了解並考慮水域內的水下文化資產,以保護和保留這些具有價值的文化資產。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