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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九條所定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包括直接或間接影響海床及其底土、陸域內水域水底及其底土環境之下列計畫: 一、涉及重大政策或跨機關性質應函報行政院核定之計畫。 二、公營事業機構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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