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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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九條所定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包括直接或間接影響海床及其底土、陸域內水域水底及其底土環境之下列計畫: 一、涉及重大政策或跨機關性質應函報行政院核定之計畫。 二、公營事業機構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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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3條,該條款規定了涉及水域開發利用計畫的範圍。根據本法第九條,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機構所涉及的水域開發利用計畫,包括直接或間接影響海床及其底土、陸域內水域水底及其底土環境的計畫。其中,涉及重大政策或跨機關性質應函報行政院核定的計畫和公營事業機構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計畫都屬於這項規範範圍。 例如,如果一個政府機關計畫在某個水域進行開發活動,並且這個活動可能對海床及其底土、陸域內水域水底及其底土環境產生影響,則該計畫需要遵守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同樣地,如果一個公營事業機構計畫在水域進行開發活動,且根據法律要求需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該計畫也需要遵守該條規定。 這些計畫涉及對水域環境的影響,因此必須進行相應的調查和處理。例如,如果計畫可能涉及水下文化資產,則需要對這些水下文化資產進行調查,並在計畫中加以考慮和保護。 參考資料: -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文化部,2014年修訂。 - 水域開發利用法,總統府,2016年修訂。
- 第九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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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