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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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中明確規定了公有古物的管理維護內容,包括財產管理、展覽收藏保存、維護修復、防災安全和活化利用五個方面。同時,保管機關應根據該法第69條第2項的規定,制定相關規定,並報各相應的主管機關備查。具體來說,公有古物管理維護的內容包括對古物的財產進行管理、展覽和收藏的保存、對古物進行維護和修復、確保古物的防災安全以及進行古物的活化利用。保管機關則需要制定相關的規定,以便確保公有古物的管理維護工作能夠得到順利進行。
-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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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