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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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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有古物之管理維護,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產管理。 二、展覽收藏保存。 三、維護修復。 四、防災安全。 五、活化利用。
  2. 2.公有古物之保管機關(構)應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前項管理維護事項,訂定相關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中明確規定了公有古物的管理維護內容,包括財產管理、展覽收藏保存、維護修復、防災安全和活化利用五個方面。同時,保管機關應根據該法第69條第2項的規定,制定相關規定,並報各相應的主管機關備查。具體來說,公有古物管理維護的內容包括對古物的財產進行管理、展覽和收藏的保存、對古物進行維護和修復、確保古物的防災安全以及進行古物的活化利用。保管機關則需要制定相關的規定,以便確保公有古物的管理維護工作能夠得到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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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2 條規定:「公有古物之管理維護,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產管理。 二、展覽收藏保存。 三、維護修復。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