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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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財產管理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公有古物應登記珍貴動產,並依審計法、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相關法規辦理財產管理。 二、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古物清冊,其內容應包括古物名稱、編號、數量、來源或取得資訊、古物圖片、保存現況及保存所在位置、古物級別、指定公告日期等資料,保管機關(構)得視需要自行增訂資料內容。 三、辦理古物查驗: (一)保管機關(構)應依古物清冊資料內容,定期查驗古物保存狀況並紀錄,以備各該主管機關查核。 (二)古物查驗應會同財產管理、主計或政風等部門辦理,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四、發現古物有嚴重損壞、遺失等異常緊急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 2.保管機關(構)經依博物館法完成認證者,前項第三款之古物查驗事項得依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盤點結果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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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3條的規定,以下是對這項法規的逐條釋義: 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財產管理應遵行事項如下: - 一、公有古物應登記珍貴動產,並依審計法、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相關法規辦理財產管理。 - 這段是指公有古物應該被登記為珍貴動產,同時依照審計法、國有財產法和地方政府公產管理相關法規進行財產管理。 - 二、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古物清冊,其內容應包括古物名稱、編號、數量、來源或取得資訊、古物圖片、保存現況及保存所在位置、古物級別、指定公告日期等資料,保管機關(構)得視需要自行增訂資料內容。 - 這段是指根據該法規的第69條第2項,應建立古物清冊,其中應該包括古物的名稱、編號、數量、來源或取得資訊、古物的圖片、保存現況和保存的位置、古物的級別、指定公告日期等資料。保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添其他資料內容。 - 三、辦理古物查驗: - (一)保管機關(構)應依古物清冊資料內容,定期查驗古物保存狀況並紀錄,以備各該主管機關查核。 - (二)古物查驗應會同財產管理、主計或政風等部門辦理,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 這段是指保管機關應根據古物清冊的資料內容,定期查驗古物的保存狀況並進行紀錄,以供各主管機關進行查核。古物查驗的過程應該與財產管理、主計或政風等部門一起進行,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2. 保管機關(構)經依博物館法完成認證者,前項第三款之古物查驗事項得依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盤點結果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這段是指如果保管機關已經通過博物館法的認證,則可以根據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的規定辦理前述第3款古物查驗事項。盤點的結果應該報告给各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是對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3條的逐條釋義,依據最新的參考資料。
- 審計法法規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博物館法法規
- 認證名詞
- 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法規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9 條條文
-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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