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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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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財產管理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公有古物應登記珍貴動產,並依審計法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相關法規辦理財產管理。 二、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古物清冊,其內容應包括古物名稱、編號、數量、來源或取得資訊、古物圖片、保存現況及保存所在位置、古物級別、指定公告日期等資料,保管機關(構)得視需要自行增訂資料內容。 三、辦理古物查驗: (一)保管機關(構)應依古物清冊資料內容,定期查驗古物保存狀況並紀錄,以備各該主管機關。 (二)古物查驗應會同財產管理、主計或政風等部門辦理,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四、發現古物有嚴重損壞、遺失等異常緊急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2. 2.保管機關(構)經依博物館法完成認證者,前項第三款之古物查驗事項得依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盤點結果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3條的規定,以下是對這項法規的逐條釋義: 1.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財產管理應遵行事項如下: - 一、公有古物應登記珍貴動產,並依審計法、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相關法規辦理財產管理。 - 這段是指公有古物應該被登記為珍貴動產,同時依照審計法、國有財產法和地方政府公產管理相關法規進行財產管理。 - 二、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古物清冊,其內容應包括古物名稱、編號、數量、來源或取得資訊、古物圖片、保存現況及保存所在位置、古物級別、指定公告日期等資料,保管機關(構)得視需要自行增訂資料內容。 - 這段是指根據該法規的第69條第2項,應建立古物清冊,其中應該包括古物的名稱、編號、數量、來源或取得資訊、古物的圖片、保存現況和保存的位置、古物的級別、指定公告日期等資料。保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添其他資料內容。 - 三、辦理古物查驗: - (一)保管機關(構)應依古物清冊資料內容,定期查驗古物保存狀況並紀錄,以備各該主管機關查核。 - (二)古物查驗應會同財產管理、主計或政風等部門辦理,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 這段是指保管機關應根據古物清冊的資料內容,定期查驗古物的保存狀況並進行紀錄,以供各主管機關進行查核。古物查驗的過程應該與財產管理、主計或政風等部門一起進行,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2. 保管機關(構)經依博物館法完成認證者,前項第三款之古物查驗事項得依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盤點結果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這段是指如果保管機關已經通過博物館法的認證,則可以根據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的規定辦理前述第3款古物查驗事項。盤點的結果應該報告给各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是對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3條的逐條釋義,依據最新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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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財產管理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公有古物應登記珍貴動產,並依審計法、國有財產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