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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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展覽收藏保存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古物公開展覽時,應先評估古物保存狀況,並確認展場環境符合古物保存條件。 二、脆弱易損之古物,應限制展覽時間,必要時以複製品展覽。 三、古物之收藏庫房,應依古物材質及保存條件,建立溫濕度、光照、空氣品質、蟲菌防制等環境控制之保存設施及管理規範。 四、古物留存於原文化脈絡之開放或半開放空間、戶外環境展藏保存者,應盡量控制環境之穩定度,降低自然或人為之破壞風險,並視需要設置監測、防護及安全設施。 五、古物出借時,應規定保存環境條件及保管責任、點交、包裝運輸、安全等事項,並應簽訂契約及辦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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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4條規定了公有古物展覽、收藏、保存的相關規範。根據該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公有古物展覽、收藏、保存應遵行的事項如下: 1. 古物公開展覽時,應事先評估古物保存狀況,並確認展場環境符合古物保存條件。這表示在古物公開展覽之前,需要對古物進行保存狀況的評估,以確保展場環境符合古物保存的要求。 2. 脆弱易損之古物應限制展覽時間,必要時可以使用複製品進行展覽。這表示對於容易受損的脆弱古物,應該限制其展覽時間,如果有需要,可以使用複製品進行展覽。 3. 收藏庫房應根據古物的材質和保存要求,建立溫濕度、光照、空氣品質、蟲菌防制等環境控制的保存設施及管理規範。這表示古物的收藏庫房應該提供適當的環境控制措施,包括溫濕度、光照、空氣品質和蟲菌防控等方面。 4. 如果古物留存於原文化脈絡的開放或半開放空間、戶外環境展藏保存,應盡量控制環境的穩定度,降低自然或人為破壞的風險,并視需要設置監測、防護及安全設施。這表示如果古物在開放或半開放的空間或戶外環境中展示和保存,應該盡量控制環境的穩定度,減少自然或人為破壞的風險,并根據需要設置監測、防護和安全設施。 5. 古物出借時,應規定保存環境條件及保管責任、點交、包裝運輸、安全等事項,並應簽訂契約及辦理保險。這表示在古物出借時,應該制定保存環境條件和保管責任、交付點、包裝運輸、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并應該簽訂契約和辦理相關保險。 以上解釋參考了《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4條及北市文化局網站上的相關資訊。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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