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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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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維護修復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古物狀況脆弱及迅速劣化須維護時,得採用減緩古物受損程度或強化結構之穩定性維護處理,並以不改變古物現狀形貌為原則。 二、古物因過去保存或修復作為不當,導致部位或功能缺損時,為增進古物鑑賞、文化資產價值或活化利用之需要,得經專業研究評估後,採取恢復古物樣貌與功能之修復處理。 三、古物修復處理時,應尊重古物之歷史與原始材料,盡量保留歷史跡證,採用日後可移除及可辨識之材料與技術,且不臆測缺失的樣貌或圖紋,並詳實記錄。 四、附屬於建築物之繪畫、雕刻或裝飾性物件等古物,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必要不得採遷移保存作為。
  2. 2.前項第二款之修復處理及第四款之遷移保存作為,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擬具修復計畫或遷移保存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專業審查核定後執行。 二、修復計畫或遷移保存計畫執行過程應詳實記錄,修復報告書或遷移保存報告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三、古物修復計畫及遷移保存計畫之研擬及執行,應由專業人員或團體辦理,古物保管機關(構)應查執行人員之修復專業學歷及實務工作資歷。 四、保管機關(構)設有修復部門或聘有專業修復人員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其修復計畫或遷移保存計畫得自行審查,各項記錄及報告書應建檔保存,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實地查核。 五、古物修復計畫及遷移保存計畫,應尊重多元文化脈絡與傳承,考慮古物與其歷史、文化、社會或場域之關聯性,以整合性保存其相關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為原則,必要時應邀集相關機關(構)會商及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與研究規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5條規定了修復與保存古物時應遵行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 1.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維護修復應遵行事項: - 古物需要維護且狀況脆弱或迅速劣化時,可以採取減緩古物損害程度或強化結構穩定性的維護方法,但不得改變古物的現狀形貌。 - 若古物的某些部位或功能因過去的保存或修復不當而受損,為了增進古物的鑑賞價值或文化資產的活化利用需要,可以經專業研究評估後進行修復恢復古物的樣貌與功能。 - 修復古物時,應尊重其歷史和原始材料,盡量保留歷史跡證,使用可移除和可辨識的材料和技術,並不得臆測缺失的樣貌或圖紋,並詳實記錄。 - 附屬於建築物的繪畫、雕刻或裝飾性物件等古物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非必要情況下不得遷移保存。 2. 前項第二款之修復處理及第四款之遷移保存作為應遵行事項: - 修復計畫或遷移保存計畫應提交各該主管機關進行專業審查核定後執行。 - 修復計畫或遷移保存計畫執行過程應詳實記錄,並向各該主管機關提交修復報告書或遷移保存報告書備查。 - 修復計畫和遷移保存計畫的研擬和執行應由專業人員或團體進行,古物保管機關應查核執行人員的修復專業學歷和實務工作資歷。 - 若保管機關設有修復部門或聘有專業修復人員,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其修復計畫或遷移保存計畫可以自行審查,並需將相關記錄和報告書建檔保存,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現場查核。 - 修復計畫和遷移保存計畫應尊重多元文化脈絡和傳承,考慮古物與其歷史、文化、社會或場域之關聯性,以整合性保存其相關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為原則,必要時應邀集相關機關和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與研究規劃。 參考資料: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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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維護修復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古物狀況脆弱及迅速劣化須維護時,得採用減緩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