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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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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防災安全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古物及其展藏空間設施進行風險評估,訂定預防地震、火災、風災、水災等防減災計畫及防盜保全計畫。 二、依實際需要建置防震、防火、防水等相關監測、防減災設備及防盜保全設施,並定期維護、管理及評估。 三、展藏保存於開放或半開放空間、戶外環境之古物,應有專責人員定期巡查並維護防盜保全、防減災設施,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四、訂定災害搶救計畫,內容包括災害現場古物緊急保護處理程序、遷移包裝運送及臨時庫房規劃、古物受損檢視評估及後續維護或修復處理規劃等事項。
  2. 2.前項第四款之災害搶救計畫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及分工人員名單、聯絡方式等,於災後確認人員安全後即啟動執行,並通報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6條的規定,公有古物的管理機關應該進行風險評估,並訂定預防地震、火災、風災、水災等防災計畫和防盜保全計畫。同時,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置相關的監測、防災設備和防盜保全設施,並進行定期的維護和管理。對於保存於開放或半開放空間、戶外環境的古物,應有專責人員定期巡查並維護防盜保全、防災設施,必要時可以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此外,管理機關還應該制定災害搶救計畫,包括災害現場古物緊急保護處理程序、遷移包裝運送和臨時庫房規劃、古物受損檢視評估和後續維護或修復處理規劃等內容。 這些防災安全應遵行事項從保護古物的風險評估、防災計畫和防盜保全設施提供了具體的指南。透過這些措施,可以確保公有古物的安全和保全工作得以有效實施。同時,制定災害搶救計畫有助於在災害發生後能夠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並保護古物的完整性。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文化部,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1月9日)。 2. 中華民國文化部,公有文化資產維護手冊(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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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防災安全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保管機關(構)應就所保管古物及其展藏空間設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