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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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公有古物的活化利用事項和原則。根據該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公有古物的活化利用應遵行以下事項: 一、在確保安全和保護原則下,盡量發揮古物的文化價值,進行創意加值利用,並增進社會功能。 二、對於紙質和脆弱易損的文獻古物,可以提供數位化檔案或複製品供公眾閱覽。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閱覽原件,則需要申請並由保管人員陪同閱覽。 三、對於公有古物的複製,應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活化利用公有古物應尊重多元文化脈絡和傳承,考慮古物與其歷史、文化、社會或場域的關聯性,以整合性活化相關的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並創造文化多元價值。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076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公眾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71 條條文
-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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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