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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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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活化利用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古物應在確保安全與保護原則下,盡量活化古物之文化價值、創意加值利用及增進社會功能。 二、紙質及脆弱易損之文獻古物得以數位化檔案或複製品提供公眾閱覽,因特殊原因須閱覽原件時,應經申請並由保管人員陪同閱覽。 三、公有古物之複製應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2. 2.前項之活化利用應尊重多元文化脈絡與傳承,考慮古物與其歷史、文化、社會或場域之關聯性,以整合性活化其相關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創造文化多元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公有古物的活化利用事項和原則。根據該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公有古物的活化利用應遵行以下事項: 一、在確保安全和保護原則下,盡量發揮古物的文化價值,進行創意加值利用,並增進社會功能。 二、對於紙質和脆弱易損的文獻古物,可以提供數位化檔案或複製品供公眾閱覽。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閱覽原件,則需要申請並由保管人員陪同閱覽。 三、對於公有古物的複製,應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活化利用公有古物應尊重多元文化脈絡和傳承,考慮古物與其歷史、文化、社會或場域的關聯性,以整合性活化相關的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並創造文化多元價值。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3007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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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7 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活化利用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古物應在確保安全與保護原則下,盡量活化古物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