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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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關(構)代管其他公、私立機關(構)或個人所有之古物者,應依本辦法辦理古物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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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9條,保管機關(構)代管其他公、私立機關(構)或個人所有之古物者,應依該辦法辦理古物的管理和維護工作。保管機關在代管古物的過程中,需要遵守該辦法的規定來確保古物的保存和維護。例如,應依照辦法的規定擬定古物的管理維護計劃,定期實施訪視或查核,確保古物的狀態良好。若發現古物管理不當或未制定管理維護計劃等情況,保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並在屆期未改善的情況下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置,如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物及其所定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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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