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辦理文物暫行分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暫行分級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其管理維護,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不予準用。 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 三、本辦法除前二款以外其他規定,均應予準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10條規定,按照文資法第66條的規定,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的國寶、重要古物和一般古物進行文物暫行分級。並且,在管理維護方面,這些古物適用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對於這些古物的保護、修復和管理等事項,可以參照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這樣可以確保這些古物得到適當的管理和保護。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座被指定為國寶的古建築需要進行修復,則可以根據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修復工作。這可能包括使用合適的材料、技術和方法進行修復,以確保古建築的原貌和特色得以保留。同時,也需要遵守相關的建築法規和文化資產保護法規定,確保修復工作的品質和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