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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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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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其所採行的立法權主幹共有二,第一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第一項:「為推進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以便干擾值得保護之文化資產擁有者,標準提高即可」。另外,亦參考了文化資產保存法審查處理要點第十六。本辦法針對古蹟保存工作之重要項目加以擬定,以整體之深入工作方式,進行期限為二年。此法於2019年制定修訂,目的是加強與提高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以提高對文化資產所有人的影響。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5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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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