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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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依本辦法辦理考古遺址之採購,包括考古遺址發掘及其報告、試掘、搶救發掘、緊急回填搶救、考古遺址普查研究、考古遺址監測、考古遺址探勘、考古遺址地質調查鑽探、考古遺址文化內涵調查、監管保護、發掘遺物之整理、分析及保管維護等之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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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2條,該法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可以根據該辦法進行考古遺址相關勞務的採購。這些勞務包括考古遺址的發掘及報告、試掘、搶救發掘、緊急回填搶救、考古遺址的普查研究、考古遺址的監測、考古遺址的探勘、考古遺址的地質調查鑽探、考古遺址的文化內涵調查、監管保護、發掘遺物的整理、分析及保管維護等。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文化部,「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2017年最後修訂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330 2.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考古遺址探勘調查標準程序作業手冊」,2018年版,https://www.boch.gov.tw/upload/public/8cbc15c0-d57b-4827-bf56-9409a32dc5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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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