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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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得採用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 2.前項採購之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 3.考古遺址之採購有後續擴充之需要,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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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針對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3 條進行逐條釋義: 1. 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得採用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根據這條規定,根據該辦法,採購可以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不需要進行公告程序,而是邀請二家以上的廠商進行比價,或者邀請一家廠商進行議價。 參考資料: -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90054) 2. 前項採購之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根據這條規定,承辦採購單位在進行前述限制性招標時,應詳細說明邀請指定廠商的適當理由,並向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提交簽報,核准進行限制性招標。 參考資料: -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90054) 3. 考古遺址之採購有後續擴充之需要,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準用第一項規定。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考古遺址的採購需要進行後續的擴充,并且已經在原本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敘明了擴充的期間、金額或數量,那麼可以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90054)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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