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4

快速跳轉

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應報其上級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4 條,機關在進行採購時,可以採取多項併案辦理的方式。如果採購金額達到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機關應該報告其上級機關核准。這表示在進行採購時,機關有權選擇將不同的項目合併進行,但是在金額達到一定範圍時,需要經上級機關的核准。具體的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參考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及相關風土台辦發文字資料,以確保回答更加準確。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4 條規定:「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應報其上級機關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