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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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應報其上級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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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4 條,機關在進行採購時,可以採取多項併案辦理的方式。如果採購金額達到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機關應該報告其上級機關核准。這表示在進行採購時,機關有權選擇將不同的項目合併進行,但是在金額達到一定範圍時,需要經上級機關的核准。具體的範例及相關資料需要參考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及相關風土台辦發文字資料,以確保回答更加準確。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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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