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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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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者,得採公告方式,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政府採購公報或辦理採購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公告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5條規定,當遇到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的情況時,可以透過公告方式,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政府採購公報或辦理採購機關的資訊網路來公開徵求供應廠商,進一步進行邀請比價或議價的程序。公告的標期則由採購機關根據需要合理訂定。 參考資料: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5條

  • 政府採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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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5 條規定:「邀請特定廠商有疑慮者,得採公告方式,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政府採購公報或辦理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