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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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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應明定需求、規格、數量、工作範圍、採購條件(含期限、地點)、查驗或驗收基準及其他需求條件;數量不確定者,載明預估數量。不及訂定需求條件者,得以廠商報價單內容協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6 條,招標文件應明確列出相關的需求、規格、數量、工作範圍、採購條件(包括期限和地點)、查驗或驗收基準以及其他需求條件。如果數量不確定,則應提供預估數量。如果未能明確訂定需求條件,則可以通過廠商報價單內容進行協商解決。 資料參考:《政府採購法實施細則》第 16 條第 1 至 3 款。例如,如果在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的採購項目中,某些具體的需求條件未能明確訂定,招標文件可以要求投標廠商在報價單中提供相關的解釋或協議,以確定具體的需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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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6 條規定:「招標文件應明定需求、規格、數量、工作範圍、採購條件(含期限、地點)、查驗或驗收基準及其他需求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