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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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應明定需求、規格、數量、工作範圍、採購條件(含期限、地點)、查驗或驗收基準及其他需求條件;數量不確定者,載明預估數量。不及訂定需求條件者,得以廠商報價單內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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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6 條,招標文件應明確列出相關的需求、規格、數量、工作範圍、採購條件(包括期限和地點)、查驗或驗收基準以及其他需求條件。如果數量不確定,則應提供預估數量。如果未能明確訂定需求條件,則可以通過廠商報價單內容進行協商解決。 資料參考:《政府採購法實施細則》第 16 條第 1 至 3 款。例如,如果在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的採購項目中,某些具體的需求條件未能明確訂定,招標文件可以要求投標廠商在報價單中提供相關的解釋或協議,以確定具體的需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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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