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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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屬發掘者,其預算編列,應包括出土遺物之後續清洗、測繪、年代分析、相關文物整理及報告撰寫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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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10條,進行考古遺址發掘的預算編列應包括出土遺物後續的清洗、測繪、年代分析、相關文物整理以及報告撰寫等費用。這表示在進行發掘活動時,預算應考慮到後續處理和分析遺物的相關費用,以確保整個過程的順利執行。例如,清洗、測繪和年代分析遺物的成本,以及進行相關文物整理和報告撰寫所需的費用都應納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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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