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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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報告檢核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 2.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該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並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 3.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成立考古遺址採購查核小組,定期查核考古遺址有關採購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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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11條共有三項規定: 1. 機關在辦理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時,應明確規定廠商對於品質管理的責任,並制定檢查程序和檢驗標準來評估重點項目的執行情況。 舉例:機關在進行考古遺址挖掘採購時,可以要求廠商提交品質管理計劃,並根據該計劃中所訂定的檢查程序和檢驗標準,對挖掘過程進行監督和評估。 2. 機關在廠商履約過程中,應指定專人負責監督該單位委託的研究計畫的執行進度和成果,並可以進行分段查驗,查驗結果可以用於驗收。 舉例:機關在進行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時,可以指定專人負責監督挖掘工作的進度和效果,並根據挖掘進度的情況進行分段查驗,確保工作按照計畫順利進行。 3. 主管機關可以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考古遺址採購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有關採購的品質和進度等事宜。 舉例:主管機關可以邀請考古專家、學者等組成查核小組,對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查核,確保遺址的調查和研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 參考資料: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台灣行政院公文書。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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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