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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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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廠商應詳予記錄發掘過程、發掘深度與寬度。主管機關得定期或隨時訪視或查,如發現發掘有不當或未依採購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2. 2.廠商於執行考古遺址之採購時,未依採購約定完成考古遺址採購內容、未通過驗收、未完成出土遺物造具清冊、原始發掘紀錄影本、發掘報告或公開發表者,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彙整,供日後辦理考古遺址採購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12條,以下是對該條逐項的解釋: 1. 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廠商應詳予記錄發掘過程、發掘深度與寬度。主管機關得定期或隨時訪視或查核,如發現發掘有不當或未依採購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根據這一條,進行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的廠商需要詳細記錄發掘過程、以及發掘的深度和寬度。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或隨時進行訪視或檢查,如果發現發掘活動有不當行為或未按照採購規定進行,應要求廠商在限期內改善;如果逾期未改善,則依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1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7月15日]。 2. 廠商於執行考古遺址之採購時,未依採購約定完成考古遺址採購內容、未通過驗收、未完成出土遺物造具清冊、原始發掘紀錄影本、發掘報告或公開發表者,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彙整,供日後辦理考古遺址採購參考。 根據這一條,若在執行考古遺址的採購過程中,廠商未按照採購合約的規定完成考古遺址的採購內容、未通過驗收、未完成出土遺物造具清冊、未提供原始發掘紀錄影本、未提供發掘報告或未公開發表,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報告給主管機關彙整,供日後進行考古遺址採購時參考。 參考資料: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7月15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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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廠商應詳予記錄發掘過程、發掘深度與寬度。主管機關得定期或隨時訪視或查核,如發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