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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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12條,以下是對該條逐項的解釋: 1. 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廠商應詳予記錄發掘過程、發掘深度與寬度。主管機關得定期或隨時訪視或查核,如發現發掘有不當或未依採購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根據這一條,進行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的廠商需要詳細記錄發掘過程、以及發掘的深度和寬度。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或隨時進行訪視或檢查,如果發現發掘活動有不當行為或未按照採購規定進行,應要求廠商在限期內改善;如果逾期未改善,則依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1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7月15日]。 2. 廠商於執行考古遺址之採購時,未依採購約定完成考古遺址採購內容、未通過驗收、未完成出土遺物造具清冊、原始發掘紀錄影本、發掘報告或公開發表者,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彙整,供日後辦理考古遺址採購參考。 根據這一條,若在執行考古遺址的採購過程中,廠商未按照採購合約的規定完成考古遺址的採購內容、未通過驗收、未完成出土遺物造具清冊、未提供原始發掘紀錄影本、未提供發掘報告或未公開發表,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報告給主管機關彙整,供日後進行考古遺址採購時參考。 參考資料: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7月15日]。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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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