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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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之採購,其計費方式如下: 一、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 二、採購工作範圍或內容可明確界定者,得採總包價法計費。 三、採購工作範圍或內容無法明確界定者,得採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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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第8條,該法規對於採購的計費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採購的計費方式可以使用以下三種方法: 1. 採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這種計費方式是將供應商提供的服務成本與相關的公共費用相加後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可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 2. 採用總包價法計費:如果採購的工作範圍或內容可以明確界定,那麼可以使用總包價法進行計費。這意味著供應商將提供一個總價以承擔全部工作範圍或內容。 3. 採用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計費:如果採購的工作範圍或內容無法明確界定,則可以使用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進行計費。這意味著供應商將按照提供的工作時間或工作量進行計費。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計費方式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定,並且應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目前我無法提供與該條款有關的最新範例,請參閱相關法規或相關機構的指引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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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