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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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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
  2. 2.已登錄之口述傳統,依前條廢止時,其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時廢止。
  3. 3.保存者之認定經廢止者,其榮銜得予保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保存者的認定。 2. 如果已經登錄的口述傳統被廢止,根據前條規定,該口述傳統的保存者的認定應該同時被廢止。 3. 被廢止的保存者的認定,其榮銜可以保留。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保存者因為組織解散而無法繼續執行保存維護計畫,主管機關依據該法條可以將該保存者的認定廢止。同時,如果該保存者已經登錄了一個口述傳統,該口述傳統的認定也會被廢止。然而,被廢止的保存者的榮銜可以保留,不會因為廢止而被取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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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存者因死亡、變更、解散或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執行保存維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保存者之認定。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