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 條,此法規是基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制定的。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和保存傳統知識與實踐,並確定該項目的登錄及審查程序。根據這條法規,相關部門需要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來進行登錄和審查的程序,以確保傳統知識與實踐得到適當的保護和保存。 參考資料: 1. 文化資產保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30086) 2.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60081)
- 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