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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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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要求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的登錄必須具有重大意義和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以下基準之一: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環。 根據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第1項,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的登錄需經過「勘察」、「會議審查」、「公告並通知」和「函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的程序。根據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進行勘察時,應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參與,並由實際參與者提出書面意見。而審查會議應由相關古蹟主管機關召集實際參與勘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並應由實際參與勘察學者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開會。 根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行(right arrow)總字第17號行政訴訟判決書,該案涉及傳統知識與實踐的登錄及廢止審查,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該傳統知識與實踐具有重大意義和高度文化代表性,並且符合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的基準。法院進一步指出,在進行勘察和審查時,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參與,並且勘察過程中的實際參與者應占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開會進行審查。該判決確認了法律規定中對於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的相關程序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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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