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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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第2條,當承租人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時,可以根據實際工作結算的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租金減免的適用期間從修復工程完成和查驗通過許可其使用的起始日起至租賃契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如果租期屆滿後繼續續租,這段期間也可以被併計入減免期間。 舉例來說,如果某承租人租用一座公有的文化資產並且出資進行修復工程,總修復及管理維護費用為100萬元,租金總額為每年50萬元。如果修復工程完成並通過查驗許可使用的日期是2022年1月1日,租賃契約的終止日是2027年12月31日,則根據這項法規,租金減免的適用期間為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總減免租金金額為300萬元(每年50萬元 x 6年)。
- 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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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