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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5.07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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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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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租並出資修復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者,得依實際工作結算之修復及管理維護金額,計算減免租金總額。
  2. 租金減免適用期間,為自修復工程完成且查驗通過許可其使用起至租賃契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租期屆滿續租者,期間得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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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每年得減免租金額,不得逾應繳年租金。
  2. 年租金之計收基準及方式,依各該公有文化資產相關財產管理法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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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承租並辦理修復工程之公有文化資產,於查驗通過許可其使用前,因修復工程無法營運或使用者,得向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申請減免租金,由該管理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定修復工程期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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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承租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且租期至本辦法發布日尚未屆滿者,其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以後之租金,得依本辦法申請減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5.0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